山西大学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2-09-07 作者:纪检委 来源: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委会(扩大会)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党委会议制度。
一、会议周期与时间
第一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会议日期原则选定在每月第一周,如需临时变动,应由党委办公室重新协调会期,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并提前将更改后的会期通知各位委员。
二、会议议题
第三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和确定学校重要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5)研究决定党委各部门提出的重要工作事项;
(6)研究教代会、工代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
(7)研究涉及学校稳定的敏感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研究财务预决算和预算外的重大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9)讨论书记、校长和副书记、党委委员提交党委会(扩大会)讨论的议题。
第四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征集,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五条 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位校级领导要敢于负责,充分发挥作用,凡是校级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尽量不提交党委会议(扩大会);确需党委会议(扩大会)议定的问题,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在会前同有关校级领导和部门协调,避免上会后久议不决或出现大的意见分歧;
(2)党委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请分管书记决定后分类办理;
(3)校行政部门范围的问题,应由校长处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需提交党委会(扩大会)审议的,应先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由校长向党委提出。党委会议(扩大会)一般不直接受理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
三、会议执行
第六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由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确定干部任免或提名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议需扩大举行时,应由党委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
第九条 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要临时动议。
第十条 汇报工作只就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尽量减少汇报时间;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力求简明扼要,避免重复意见;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应留待以后再议。汇报某一议项工作的同志(非党委成员),应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在工作汇报完毕或此议项议定后,提醒其退场。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调整工资、职称评定、招工招干、转户、毕业分配、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血亲人员,均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一般问题不采取表决的形式,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十三条 遇有特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扩大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党委会(扩大会)通报。
四、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按轻重缓急筛选后,报书记审定;
(2)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供会议使用;
(3)提前印发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保证各位成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4)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5)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工作;
(6)负责向缺席的成员转达会议的决定事项;
(7)对会议决定事项,做好催办督查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情况反馈党委书记。需要通报的党委决议,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通报。
五、会议保密
第十五条 召开党委会议(扩大会),由党委办公室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地,会议前后,要对会址进行保密检查;会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紧急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进行传叫。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以适当方式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要注意会议文件在起草、印发、传阅等环节上的保密工作,应回收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党委秘书应妥善保管好党委会议(扩大会)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会议文件带入公共场所,未经批准,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修改时,应由党委会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在修改定稿之前,仍按原制度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